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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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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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832人看过

房屋征收(俗称“拆迁”)不仅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公民财产被动变动的一种方式,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人要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合同,其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五大原则。订立协议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房屋征收的过程,对房屋进行征收是协议订立后的一种履行行为。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的顺利与否、水平高低,关系到房屋征收工作能否顺利的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对补偿标准作了规定,但是具体办法却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单方确定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严重,远不能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由此成为房屋征收矛盾、纠纷最多发的一个环节。

在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房屋征收补偿过程缺乏透明度。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协商的过程中,行政补偿机关是采取单独协商的方法,每户协商的结果都是保密的,即便是同一地区的拆迁户也很难了解彼此之间的补偿标准。补偿不公平的现象很容易出现。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是目前补偿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引发拆迁矛盾最多的一个问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结果,然而征收方往往都是强势群体,被征收方是弱势群体,实力的悬殊使得双方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征收方为了追求暴利,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从而引起被征收人的不满。

3.房屋征收补偿不及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被征收方的补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得不到的。我曾经的一位当事人对此问题深有体会,在拆迁的过程中他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方很快对其进行了安置,但是却一直没有交付房产证,这位当事人对此问题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数次的反映,但是却一直未给予解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一家的生活。

当出现上述问题时,房屋被征收人不要采用上访等非法律手段,更不要尝试自焚等过激行为,而是应该采用法律手段,及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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