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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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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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川:认定违建直接强拆? 法院:违法!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行政诉讼 |176人看过

实践中,经常自己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当我们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异议怎么做呢?接到通知书后直接被强制拆除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黄某在房屋前搭建彩钢棚用于餐饮经营。2020年3月17日,某区城市管理局对黄某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拆除违规搭建经营性亭棚,恢复周边环境卫生及建筑原状。

3月20日,某区城市管理局对黄某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黄某1、拆除违法搭建的彩钢棚;2、恢复建筑物原样。

3月26日,某区城市管理局将黄某的彩钢棚予以强制拆除。黄某不服,认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对黄某的彩钢棚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审理焦点,对于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搭建经营性亭棚的,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只能暂扣占道经营物品,该条法律并未赋予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同时,即使区城市管理局具有强制拆除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经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而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决定后,直接对黄某彩钢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亦属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谋取城市管理局彩钢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对于违建政府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但无权直接拆除,想要拆除,也应当先行履行催告等作出强制执行才可实施,而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后直接拆除当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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