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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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父亲去世,村委会禁止儿子继续耕种父亲承包地?法院判了!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行政诉讼 |107人看过

父亲去世,儿子继续耕种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为何被村委会多次禁止?甚至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土地?儿子能否“继承”父亲的承包地?今天的案例解答你的疑问。

一、案情简介

王某和父亲王大某系吉林某县某村的村民,1997年王大某在本村承包了1公顷的耕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共有人有三位,分别为王大某、王某的哥哥还有王某哥哥的妻子,王某并不在该承包合同中,但王某与前述三人共同耕种该块耕地。

2020年上述三人均已过世,不在承包合同中的王某便继续耕种该耕地,没过几天,村干部便找到王某,禁止王某继续耕种其父亲的承包地,王某不服,认为这是他家的承包地,并且他一直参与耕种,村委会无权收回。

协商无果,村委会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占该块承包地。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是否有权继续承包该块承包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王某不在其父亲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中,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人。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王大某、王某的哥哥和嫂子作为承包合同的主体整户消亡,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土地,对土地实施管理。王某未取得涉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始无权经营该耕地。

村委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交付耕地。

三、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对已整户消亡王大某承包合同项下1公顷土地的侵占,交还给村委会经营管理。

四、律师总结

《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户”是指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整体,而不是登记在户口薄上有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的王某不是承包合同中的成员,无权耕种案涉土地。另外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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