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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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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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房屋遭遇强拆,城管称是拆违不是拆迁?真想究竟为何?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96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如果遭到强拆,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确定强拆行为究竟是谁实施的是很重要的一点,错误的被告会导致告错主体而败诉,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无法要到补偿!今天就以一则相关案例给大家讲一讲,当面对确认强拆主体迷雾重重时,我们应当如何拨开迷雾见天日?


一、案情简介

   曹某是河南安阳人,在X村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17年区政府发布了《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公告中确定了改造范围,并决定征收该范围内的房屋。曹某的房屋在该范围内。由于曹某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便一直没有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2018510日,区政府开始安排辖区内违建拆除工作。201895日,区政府、街道办、区城管局组织百余人,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曹某的房屋强行拆除。曹某不服,将区政府、街道办、城管局一并诉至法院。

诉讼中,区政府和街道办均表明其二人不是强拆的实施主体,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强拆行为是城管局作出的,且城管局是在履行查处违建的职责。

城管局称,区政府和街道办所说属实,曹某的房屋是违建,城管局有权依法拆除违建。


二、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1、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曹某的房屋既在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也在城区违法建筑拆除的范围内,且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前,拆除违建工作在后,两个项目的责任主体都是区政府,且拆违与改造的建筑物是同一个。

城管局虽然在庭审中承认拆除曹某房屋系其独自实施,但并没有证据能予以佐证。结合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拆除行为是改造工作中的一部分,应认定区政府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应对该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街道办和区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区政府在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征收工作时,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则,拆除曹某房屋前没有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行为也没有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区政府强拆原告曹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驳回原告曹某请求确认街道办和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四、律师总结

违建的查处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权,但若征收项目已经启动,此时再开始查处违建,老百姓就要警惕以拆违代拆迁了。此时进行拆违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既不想给予征收补偿,又怠于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司法拆除,也不想自行强拆担责,而想出的“权宜之计”。此类案件较为复杂,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景图律师帮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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