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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修建公路占用承包地,无审批手续?法院:违法!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166人看过

国家对于变更土地性质规定得非常严格,占用承包地修建公路,是一定要经过审批,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的。同时,如果占了您的承包地,就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

一、案情简介

丁某是河北省邢台市人,在X村承包了本村土地6亩,并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政府于2016年2月17日决定开展对南沿街道的建设。该道路建设涉及丁某的部分承包地。后县政府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征地审批文件的情况下,责令镇政府与被占土地的大部分承包户村民先后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村民领取了租地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丁某始终未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县政府直接组织工作人员强占丁某的土地。2015年9月28日,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对该道路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10月该道路竣工通行。

丁某认为县政府没有经过审批,强行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占行为违法。

县政府辩称,县政府并没有实施具体强占行为,属于主体违法,且镇政府占地行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理焦点有二,1、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2、占地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县政府虽然否定其实施了占用丁某土地的行为,但是根据县政府2014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等证据,可以证实县政府组织实施了道路建设工程,应当推定其为实施占地主体。

关于焦点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地修路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换句话讲,县政府修建公路前尚未进行审批,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应当确定县政府占地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占用丁某土地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修路占地土地赔偿标准包括包括依法补偿土地费用、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正确的维权流程应当是,确定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后,再提起土地赔偿诉讼。本案中,丁某在确认县政府的强占土地行为违法后,可以再另行起诉,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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