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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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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65人看过

本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动迁新政)虽然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但因目前该动迁新政中所涉及的“相关征收部门的产生、与征收相关具体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关于动迁新政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都未出台,故目前动迁新政的具体实施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动迁新政对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何产生规定不明确。

动迁新政第四条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到底确定那些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具体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动迁新政第五条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究竟由那些单位构成或产生,是否就是以前的拆迁实施单位目前动迁新政都没有具体规定

二、动迁新政对于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确定”规定不明确。

动迁新政第十条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程序和到底那些具体部门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没有明确规定。

动迁新政第十一条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和第十二条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多数被征收人”和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明,未明确规定究竟被征收人的人数比例达到多少算是多数和数量较多。

三、关于动迁新政中所涉及的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还未公布出台这造成动迁新政的具体实施难以进行。

动迁新政第十九条中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询期正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未公布实施,那么这段时间是否仍然可以适用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动迁新政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进行评估来确定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单价呢?如果不能适用,那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未公布实施前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又如何确定呢?

动迁新政第二十条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首先目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的具体办法》还未出台,其次对于中立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太过随意,因为“通过多数被征收人决定”到底多少人算多数人?多数被征收人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就一定能保障少数不同意的被征收人利益呢?至于“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更是荒唐可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通过随机方式选定未免太过草率、随意。

综上,本人认为在目前动迁新政刚公布不久,地方关于动迁新政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及动迁新政所涉及的相关具体规定、办法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动迁新政还难以具体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新老动迁政策的衔接进行过渡,以使得动迁新政能够更好得具体实施,从而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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