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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办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更有效!

作者:李晖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78次举报

想办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更有效!

 

【前言】家人被逮捕以后,很多人都希望能尽快办理取保候审让家人能尽快出来。为了达到取保目的,大多数人只知道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办案单位后,往往没有了下文。其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专门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书更为有效。我们在此为您解答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关键问题

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哪些人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判决前,尚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第一需求往往是希望尽快把人捞出来。因此,如何高效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3.向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到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窗口或控告窗口递交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向驻所检察人员递交申请。

敲黑板:不管案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都是向检察院递交!

4检察院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手机固定;羁押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作不起诉处理;是否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从宽处理情节;是否存在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是否为共同犯罪;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备取保、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违反取保或监视居住的规定。

同时,下列情节也是评估羁押必要性的加分项目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的情形,有罪证据不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无再犯等社会危险性;可能超期羁押或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特殊或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二)是否具有应当或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够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6.存在哪些情形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7.存在哪些情形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8.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期限?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9.申请一次没有成功,可以再次申请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没有次数限制,并不是只能申请一次。但如果案件没有变化,不建议太频繁的申请,避免为检察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形成不好的印象。反之,如果案件出现了新的有利情况,可以以此为契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0.什么时候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合适?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时间的选取也是个技术活,把握好恰当的时机提出申请才能事半功倍。通常,如果人刚刚被批捕、或者案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没有结果。建议选择以下几个时机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工作:

(一)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或之后

如果案件刚刚被批捕就递交申请,检察机关通常不会推翻自己之前的决定贸然变更。但在逮捕后一个月左右,案件可能有了进一步的侦查进展、证据进一步固定,此时提出比较适宜。

(二)案件出现有利情况时

比如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逮捕后取得了;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没有发现无罪证据,逮捕后发现了;有的案件当事人在逮捕前身体健康,逮捕后患上严重疾病,等等。

(三)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

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在前一个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成功,但当案件到了下一个阶段、换了办案主体,新的办案人员会用新的视角去看待案件。检察院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如果办案人员过于排斥,会造成建议被拒绝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主体发生变化时,可以考虑作为适当的申请时机。

11.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首先,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情节,申请书就无从下手。家属和律师可以尽量为案件创造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条件,比如在存在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积极取得谅解、积极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等。

其次,递交一份合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是检察官审查的重点,有了第一步创造的条件以后,申请书的申请理由就有了依据,要写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尽量不要遗漏有利情节,有证据材料的,要作为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以提高可信度、增加说服力。

除了案件本身的问题之外,辩护律师可以根据类案检索,如果相同罪名、相同情节的案件大多都判处缓刑,则可以提交《案例检索报告》,如果确实法院对类案量刑都很轻,可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不仅能促使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量刑时,检察官也可能依据检索报告从轻量刑。

最后,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与递交其他书面意见相同,想要提高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必须与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诚恳、充分地当面阐释申请理由,有助于让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及当事人情况,给检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减检察官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偏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




李晖律师,律师执业近20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