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杀妻案
一、案情回顾
二、法院观点
三、相关法条
出轨弑夫案
一、案情回顾
二、法院观点
三、相关法条
笔者观点
两个案件均是婚后情感不合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进而发生了命案,但判决结果却是大不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起案件是故意杀人罪,第二起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判断标准是两者的客体。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在第一起案件中,张三先是超速撞向右侧护栏,希望与小红同归于尽,在撞击右侧护栏后,张三还下车将小红拖出并砸小红后脑勺,这两种不同的行为目的明显在于剥夺小红的生命权。
在第二起案件中,兰兰开车撞到小强之后碾压停车,虽然该行为十分恶劣,但基于两人当时争执不休,且兰兰并未表现出非取其性命不可,更偏向夫妻争吵后的发泄,所以判处故意伤害罪较适当。
由此可见,即使案件看似一样,但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手段、心理等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其实一日夫妻百日恩,很多事情退一步海阔天空,即使无法原谅也没必要用一命换一命的方式,这样非但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还赔上了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