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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郭美美“二进宫”:曾开赌场,现卖毒药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8日,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确认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因生产、销售违禁成分减肥类食品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正是网络红人“郭美美”。彼时,浦东警方查获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65000余粒,涉案金额达5000万余元,该系列案的减肥糖中均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8月13日,郭美美母亲郭登峰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她之前并不知道女儿郭美美在售卖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她只卖了一个多月,连成本加起来也就几万元,她一开始也不知道自己卖的药里面有什么成分。”郭登峰说,“但是卖了就是卖了,现在后悔也没有用。”

同日,郭美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笔者观点

本案中,郭美美明知销售的减肥糖中含有西布曲明,还对外销售100余盒,收款7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郭美美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目前所知信息来看,郭美美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本次判刑大概率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郭美美此前还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于2019年7月结束,所以本次犯罪属于在5年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郭美美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郭美美这种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郭美美在人生的前30年就因犯罪而二进宫,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如花岁月,也断送了之后的年华。早在2019年郭美美出狱时就表明要重新做人,结果仅仅两年便再次犯错,不论是因为太傻太天真,还是因为本性难移,都难逃违法必究的结果,希望这一次郭美美能真的吸取教训,再回归社会时可以好好做人,不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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