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2013年我与我老公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5年7月,我老公以性格不和为由与我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我老公一次性给付我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5年10月,前夫跟别的女人生育一女。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我想要起诉要求我前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吗?”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你前夫在与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案例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同样获法院支持。因此,只要是婚姻期间出轨的,无论是离婚时发现还是离婚后发现,都可以向出轨者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如果你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出轨以及出轨的行为符合活动赔偿的情形,这样的起诉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即使起诉了也不会胜诉获得赔偿。最好的做法是找个婚内出轨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或者起诉之前找个律师确定一下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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