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老公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儿子都已经快小学毕业了,但在鸡毛蒜皮的琐碎生活中,王女士的婚姻却在不断争才中走到了濒临崩溃的境地。就在两个多月前,王女士俩终于决定要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生活,并就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等进行了一番商谈后,达成了离婚协议,还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但因老公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手续,给王女士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王女士现在很希望能和他重新讨论财产分割问题。请问律师: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子女在抚养、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文书。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形。下面结合实务中的办案经验,总结一下离婚后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后悔,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的情形:
情形一:
双方协议离婚后对于既定财产分割后悔要求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重新分割,如果想达到重新分割或者变更部分财产分配的结果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上述“重新分割”特指夫妻一方对协议离婚时进行的财产分割后悔,因而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较为常见的适用情形是:夫妻一方以孩子上学或者买房为理由假离婚假财产分割,事后拒绝复婚的;或者一方逼迫另一方必须接受此种财产分配否则不同意离婚的等等。
2、因至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只对离婚协议等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离婚协议仅仅为当事人离婚当下表现出的意思表示,未经司法权利做司法认可,因此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3、但适用上述条款需满足特定条件即: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提供假离婚协议、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证人证言、音频资料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欺诈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无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将面临被驳回的可能。
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的时间为:因本情形实质是在行使撤销权,因此应自离婚登记之日至提请诉讼之日起1年内提起。此1年为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
情形二:
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错误的,要求重新分割。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上述“重新分割”情形特指夫妻一方诉讼离婚后,对既定的财产分割法律文书(判决或者调解书)表示不满,要求进行重新分割。因此情形涉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因此涉及的程序性法律要求较多:
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裁定、判决书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人需举证证明具备上述条款列举情形之一);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在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详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3、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可向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申请其提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二、此种情形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是不得申请再审的。
情形三:
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
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情形特指: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比如一方隐藏其持有的大额保单或者通过作伪证、虚假诉讼等方式虚构债务或者将名下资产转移至境外等。实质是指对应该予以分配的财产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无法获得。
2、上述适用情形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只要涉及此类情形,一旦被发现均可主张。其中一方可通过车管所、房管局、银行、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的信息系统,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看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3、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的时间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因此法律规定制定时,《民法总则》并未做变更,因此在目前《民法总则》已经对诉讼时效由两年变更为三年的情况下,此处要求重新分割的时效是否也相应变更为三年,目前的法律并未做明确的修改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法理应适用三年的时效。
4、另外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此种情况下,作为被隐瞒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即隐瞒毁损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的。
情形四:
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情形特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某部分双方均知道但达不成一致分割意见或者因各种原因暂未作分割处理的财产。
2、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的时间: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而存在的制度,因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持续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不是债权范畴的问题,而是物权范畴的问题。根据民法及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共有权人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原则上,离婚后如果确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关于此点律师重点提醒:何为“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财产”?
第一种情形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明确指出部分财产暂不做处理,此种情况下的再次分割对被分割物的认定争议较少;
第二种情形为: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约定较模糊,或因各种原因对部分财产未进行处理,仅仅是对部分财产做约定后,剩余进行了兜底条款约定,比如“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余均归男方所有”。但实际上双方都忘了老家的一套旧房子,此种情况下,通常原告主张自己现在提出的要求分割的财产当时确实未分割,且不包含在省略掉的、未列举的兜底条款中财产范围之内,而被告方则针锋相对,做相反的理解和解释,认为双方已经就此争议分割物做了“其余均归男方所有”的约定,不存在争议。此种情形下对于被分割物的认定是较复杂和麻烦的,存在的主观因素较多,举证困难,认知不一。综合实践经验及法理常识,在此情况下,可根据财产价值大小的常理以及双方关于此分割物是否进行过分割的其余举证谨慎判断“等”、“一切”、“其余”这样的兜底字眼是否包含了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在内。
第三种情形为:与上述情形三中的“隐藏财产”在某种情况下存在交叉混同,此时需要视具体的发现时间、证据做有利判断,看具体适用哪种情形,因不确定因素较多,笔者对此不进行赘述,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综上,建议夫妻双方如离婚时对某部分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约定清楚暂时搁置慎重思考后再予以分配,而不草率做决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将难度增大。
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