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合同造成的后果严重吗?不管是公司和公司或者企业之间,如果有经济之间的来往都是会签订合同。合同里面不仅规范了很多的问题,而且还有明确的实效。一旦延迟履行合合同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合同的迟延履行会有什么后果
1、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⑤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2、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3、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2)履行须可能;(3)未按期履行;(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4、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合同迟延履行的适度容忍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迟延一天还款,应根据案情综合判断出借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应认定为违约。
案情
原告王城阳(化名)与被告廖冰(化名)为同事关系。2011年8月22日,廖冰(化名)向王城阳(化名)借款13万元。2012年11月18日,王城阳(化名)与廖冰(化名)达成还款协议,并由被告尹宏(化名)提供担保。该还款协议约定:廖冰(化名)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还款3000元,打入王城阳(化名)银行卡;如廖冰(化名)有一次未按约定每月归还借款3000元,王城阳(化名)将向廖冰(化名)、尹宏(化名)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2012年12月31日廖冰(化名)向王城阳(化名)银行卡打款3000元。
2013年1月2日,原告王城阳(化名)以廖冰(化名)逾期还款为由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2.7万元。廖冰(化名)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违约的意思,一直在积极还款,只因王城阳(化名)起诉,而暂时没有还款。在诉讼过程中,廖冰(化名)于2013年6月18日还款1.8万元,后按月继续每月还款3000元。
裁判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城阳(化名)与廖冰(化名)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廖冰(化名)于12月31日还款3000元,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廖冰(化名)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廖冰(化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王城阳(化名)对廖冰(化名)、尹宏(化名)的诉讼请求。
王城阳(化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如机械按照合同的约定,则能得出违约的结论,但本案被告在第二天即主动还款,使人在日常意义上难以接受违约的判断。笔者认为法院通过对协议目的分析,引入容忍义务进行说理,认定不构成违约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对待合同权利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计算机的“容错性”保障了机器系统不会无效死机。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容错性”,才能保障人际关系的正常化和人际互动与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换成法律术语就是“容忍义务”,它从相邻关系中产生,逐渐在侵权法推进。人不可能精细无错,才有了对宽容美德的要求,而容忍义务就是宽容美德的具体化,成为人际交往中的一项义务,以保证社会合作的达成。容忍义务使得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建立了联系的桥梁。在合同领域,笔者认为同样存在容忍义务,从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当然,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权利中,不同的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
2.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本案当事人在借贷后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合同目的是按月还款3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每月30日前”,因每年的2月并无30日,且在交易习惯中,通常理解的每月天数为30日,结合协议中约定“每月还款”,可以将协议中的还款期限解释为每月月底前。被告在31日还款,可能是由于遗忘、暂时缺钱、对日期理解有误等等原因,但其依然是主动积极还款。从合同义务履行的角度来看,廖冰(化名)并无违约的主观意向,只是履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有瑕疵,且并没有违背合同按月还款的目的。从合同权利享有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仅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一般人通常都认为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可以继续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作为权利一方应该宽容义务人迟延一天履行。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节,权利人应负担“容忍义务”,本案不宜认定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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