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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借款,能不能只起诉一人?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68人看过

  近日,有网友向广东知明律师咨询求助:“一张借条,有两个人签名借款,现在其中一个人下落不明,我如果要起诉的话,仅起诉一个债务人可以吗?这一个债务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那么,二人共同借款,能不能只起诉一人?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二人共同借款,能不能只起诉一人?

  在共同借款中,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法院是会支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

  杨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4年7月向陈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两人在借条借款人处均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由张某某支配。

  借款到期未还,陈某打听得知张某某半年前就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且早已更换手机号码,音信全无。遂将杨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200万元。

  但杨某某以借款为两人共同所借且实际为张某某支配为由提出异议。

  案件分析:

  杨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向陈某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系借款200万元的共同债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杨某某与张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可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即陈某可选择性起诉,既可以将两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只选择杨某某作为被告。

  因此,陈某起诉杨某某一人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借款中杨某某应得的部分由张某某支配使用,实为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发生,不影响杨某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杨某某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张某某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人共同借款,能不能只起诉一人?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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