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劳动法库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邓小强入职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邓小强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9年3月27日,邓小强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之后邓小强未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后邓小强私自将辞职报告取回。 2019年4月1日,公司以邓小强已递交辞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为由,通知邓小强不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年4月4日,邓小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强赔偿金59000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理由如下:2019年3月27日,邓小强递交书面辞职书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到4月1日,邓小强将辞职信私自拿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作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邓小强辩称,我虽然于2019年3月27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未按照公司的辞职流程办理,并未有领导签字,辞职报告未生效,辞职报告已被我取回并销毁,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的通知书到达用人单位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应提供劳务至预告期满的义务系其单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放弃该权利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所应遵循的程序,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本案中,邓小强于2019年3月27日以递交辞职报告的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邓小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公司违法解除,而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邓小强已于2019年3月27日递交辞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为由通知邓小强不同意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邓小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提出的其无需向邓小强支付赔偿金5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邓小强支付赔偿金59000元。 笔者观点 所谓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达到达对方即可。因此,邓小强填写并递交辞职报告,这说明邓小强已经明确向公司表达了辞职的意思表示。邓小强事后取回辞职报告并向主管领导表示不想离职的行为,并不能撤回之前已经明确向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使之无效。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公司违法解除,邓小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提醒,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之前,要进行充分、正当和理性的思考,不能意气用事,以免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