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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950人看过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那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既遂构成犯罪的,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怎样处罚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2)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3)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是多久?

  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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