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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443人看过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什么是“个人破产”?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为什么是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共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但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同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不会。从开始立法时,就有人提出,这样的制度会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躲避债务的空间,但征求意见稿在起草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

 

按照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等,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观点


1.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目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年,我国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还具有独到的制度优势。2019年1月,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成立,这也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2.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刚刚落幕的两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而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3. 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具体来看,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项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因此,尽管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配套措施也应尽快落实,及早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不光是防止“老赖”产生,也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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