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属于给付之诉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给付之诉就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所以如果保证合同产生纠纷,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的,就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什么?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另义务人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保证合同纠纷属于给付之诉吗?
保证合同纠纷不一定是给付之诉,合同纠纷有很多,如果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给付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属于给付之诉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