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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千人,标的六亿,喜投网——自投罗网!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公司法 |486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网易新闻


案情回顾


8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关于深圳市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喜投网”平台)的案情通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18日对平台股东黄某批准逮捕。

通报显示,警方于2021年8月11日对平台股东黄某、古某、高管张某共三人依法提请逮捕,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18日对平台股东黄某批准逮捕。警方再次敦促本案相关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喜投网”网贷平台专案回款账户,并注明还款人姓名和用途。


通报显示,经司法鉴定所初步确认:平台停标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出借人待偿充提差本金约6.62亿元人民币,涉及人数5635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核对:平台已兑付出借人金额约6.59亿元人民币,涉及人数6068人,与司法鉴定所确认数据差异部分,警方正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在进一步核对中。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据“福田警察”7月15日通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于2021年7月13日对平台股东黄某、古某,高管张某共三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笔者观点




其实早在2014年的时候, P2P平台就如雨后春笋般地纷纷涌现,各大平台使用的推广手法也是五花八门,投入巨额资金做宣传打广告,电梯广告、网络广告、各大营销号络绎不绝。为了争夺用户,广告词更是说的玄乎其玄,但喜投网的创始人黄生却不太一样,他因为分享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而拥有了庞大的粉丝群,之后更是巧妙地将粉丝转化为喜投网的用户,因此省下了巨额广告成本,而且这些粉丝因为相信黄生,对喜投网的信任也是非同一般。

可就在2017年的时候,一些P2P平台开始爆雷,当人们意识到P2P平台的问题时,行业遭遇了空前危机。但此时仍有报道称2017年喜投网已实现盈利,而且盈利超过1000万元,此前每年也基本都保持盈亏平衡,并能不断开拓新市场。就在这样的烟雾弹中,喜投网又存活了几年。然而,随着警方最新通报披露,曾号称逆势增长的喜投网爆雷已成事实。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可以看出,这不仅扰乱到国家金融储蓄秩序,同时也危害了国家金融信贷秩序。虽然如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迅速成长,但越是高速的情况下就更应握好方向盘,否则一旦脱轨,伤的不仅是自己,更是牵连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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