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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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作者:肖翠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9次举报
2021-01-28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行贿罪最高刑可判处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刑仅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行贿案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万元以下。而对单位行贿案则规定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阐述两罪的区别,使司法实践能够对此问题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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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05117098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1650120051170982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