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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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卓研究|高管“另起炉灶”的两条刑事红线

作者:肖翠平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法律常识浏览:31次举报
2026-10-14

他是一家民营公司的销售总监,按公司章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多年来掌握着公司积累的核心客户名单——包括客户交易习惯、价格底线、需求偏好等深度信息。在职期间,他另起炉灶,瞒着公司另设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把手中的客户信息用在自己的生意上,一批老客户随之流失。公司报案后,他起初以为这最多是违反保密义务的民事问题,赔点钱就能了事;直到拘留证送到家里,他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同时踩上两条刑事红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职高管另设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这条看似精明的"职场捷径",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现行有效施行后,正在成为民营企业新的刑事风险领域。

01 另起炉灶:看着是商机,踩下去是刑责

所谓“另起炉灶”,指企业高管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渠道、价格、技术配方等核心信息,另注册公司经营与原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表面看是“自己创业、抓住商机”,实际上是以公司的信任和信息为代价,为自己牟利。

《论语·为政》里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车没有连接牲口与车辕的木销子,寸步难行;人失去诚信,同样走不远。公司把核心岗位和核心信息托付给高管,高管却拿这份托付去另立门户——诚信的崩塌,往往先于法律的追责。

02 两条刑事红线: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红线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方式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最贴近高管场景的一种——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技术配方才算商业秘密。实际上商业秘密范围很广,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红线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施行,将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刑事责任主体,并新增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含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类营业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依照该罪处罚。这意味着,民营企业高管另设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不再只是民事违约,达到标准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指导案例还提示:“同类营业”并非“同样营业”,即使不属于原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也不影响性质认定。此外,若高管在另立门户过程中转移客户回款、占用原公司资金,还可能同时牵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03 三个误区,先要排除

误区一:“我又没偷公司的钱。”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本身就是公司的无形财产,用它为自己牟利,同样是“偷”。

误区二:“我已经离职了。”在职期间获取、使用,离职后继续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三:“大不了赔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是民事违约;侵犯商业秘密达到“情节严重”(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则是刑事犯罪。

04 君子诚信修身:守住本分,路才走得远

《大学》讲“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论语·里仁》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财富人人想要,但来路不正的富贵,君子不取。高管以“身”受托于企业,诚信就是修身的第一课,也是职业声誉的护城河。

对企业而言,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客户信息分级管理,是把“信任”变成可执行的制度,是“治未病”式的保护;对高管而言,能力可以带走,信任不可透支。行业圈子很小,声誉一旦破产,此后难以修复。

企业管理,不必预设高管皆不可信,而是以制度筑牢信任的根基;高管履职,除恪守法律红线外,亦当秉持操守、以诚立身。能守住本心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秉承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理念,着力打造刑事、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刑民行交叉专业化精品所,竭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增值、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鼎卓所自成立以来承办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获得法院判决宣告无罪、检察院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辩护效果,大量案件经过律师辩护后从轻判处,切实做到了专业、尽责的有效辩护,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及行业内的高度认可。

经过鼎卓律师长期不懈的努力,鼎卓所多次获得乌鲁木齐市司法局、高新区(新市区)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等单位的表彰——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12—2015年度乌鲁木齐市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先进律师事务所、2016—2020年度乌鲁木齐市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等荣誉、2021-2024年度乌鲁木齐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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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05117098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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