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官方网站2018年2月6日发布的《2017年河南调查总队主要调查数据》,2018年2月6日之后发生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一审辩论终结日期在2018年2月6日之后的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22.27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18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11.52元/年。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按照该规定,河南省2018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城市标准591157.2元
农村标准254383.6元
二级:城市标准532041.48元
农村标准228945.24元
三级:城市标准472925.76元
农村标准203506.88元
四级:城市标准413810.04元
农村标准178068.52元
五级:城市标准354694.32元
农村标准152630.16元
六级:城市标准29 5578.6元
农村标准127191.8元
七级:城市标准236462.88元
农村标准101753.44元
八级:城市标准177347.16元
农村标准76315.08元
九级:城市标准118231.44元
农村标准50876.72元
十级:城市标准59115.72元
农村标准2543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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