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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发布者:李永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493人看过举报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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