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喻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