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永|时间:2015年11月05日|207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省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永律师担任被告黄某的一审辩护人。受理案件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对本案的所涉情况进行了解。现对黄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中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没有异议。
二、黄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商城县公安局询问被告人认定的事实:2007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发生两次性关系,两次都是被告人黄某以食物诱骗被害人到其家中,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黄某年过六旬,常年独居,一时冲动才实施了该行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都只有四、五分钟时间,过后让其回家,不存在监禁,连续多次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恶劣情节,更没有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
三、黄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向被害人及家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及家人谅解。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稳定,未有任何隐瞒和反复。在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请求亲人积极向受害人及家人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补偿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心理,其亲人已经给予受害人补偿2万元,并取得受害人本人及家人的谅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5条第(4)项、第16条、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
四、被告人黄某系初犯且无其他不良记录。
被告人在之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等情况(商城县公安局定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之前一直本本分分、老实巴交,无任何不良记录。邻居乡亲也都没有对其有太坏的评价。因此,黄某为初犯且无其他不良记录,区别于其他品质恶劣之人及累犯。
五、被告人黄某家庭情况特殊。
被告人黄某年过六旬,是村里的五保户,常年独自生活,无儿无女,体弱多病,精神时有不正常(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又是文盲,对犯罪甚至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因此,被告人黄某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和议庭在对被告人黄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给予其一个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黄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永
2008年1月6日
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省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永律师担任被告黄某的一审辩护人。受理案件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对本案的所涉情况进行了解。现对黄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中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没有异议。
二、黄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商城县公安局询问被告人认定的事实:2007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发生两次性关系,两次都是被告人黄某以食物诱骗被害人到其家中,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黄某年过六旬,常年独居,一时冲动才实施了该行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都只有四、五分钟时间,过后让其回家,不存在监禁,连续多次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恶劣情节,更没有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
三、黄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向被害人及家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及家人谅解。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稳定,未有任何隐瞒和反复。在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请求亲人积极向受害人及家人赔礼道歉给予经济补偿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心理,其亲人已经给予受害人补偿2万元,并取得受害人本人及家人的谅解。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5条第(4)项、第16条、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
四、被告人黄某系初犯且无其他不良记录。
被告人在之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等情况(商城县公安局定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之前一直本本分分、老实巴交,无任何不良记录。邻居乡亲也都没有对其有太坏的评价。因此,黄某为初犯且无其他不良记录,区别于其他品质恶劣之人及累犯。
五、被告人黄某家庭情况特殊。
被告人黄某年过六旬,是村里的五保户,常年独自生活,无儿无女,体弱多病,精神时有不正常(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又是文盲,对犯罪甚至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因此,被告人黄某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和议庭在对被告人黄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给予其一个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黄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永
2008年1月6日
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