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永|时间:2015年11月05日|206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李永律师为其与某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张某符合转业条件,相关手续完善。
张某系城镇户口,为响应国家号召,于1993年12月份应征入伍。张某在部队里工作认真、表现良好,思想觉悟高,摸爬滚打、刻苦训练,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嘉奖和表扬。2004年张某被授予三级(期)士官,2006年4月1日张某被授予预备役四级(期)士官。张某共在部队服役近13年,为我国的边防事业献出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最宝贵的时间。2006年,在临近三期士官服役期满时,张某考虑到父亲在某县电业局,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尽尽孝心,主动放弃了一次性经济补助近20万元的优厚待遇,选择转业安置到某县电业局工作。2006年4月,张某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西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西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先后盖章同意安置张某和赵坤等三人(其中赵坤等2人是2年至5年军龄,属退伍安置)到某县电业局工作,并向某县电业局出具介绍信。
二、张某被分配到某县电业局,与其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与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某县电业局在收到张某被安置的介绍信之日起,已经与张某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中,张某已经成为某县电业局的职工,某县电业局应为张某落实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为张某交纳养老、生育等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如果某县电业局不履行上述职责,应按月支付生活费并补交各项保险福利,这是对张某作为转业军人,国家所给予的特殊优待。某县电业局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上述职责。
三、某县电业局应从2006年8月1日起,按照不低于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并补交各项保险福利赔偿未及时给张某缴纳生育保险造成的损失。
某县电业局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为张某安排具体工作,让张某上岗,导致张某外出靠打临工为生。张某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催促某县电业局要求上岗,但某县电业局一直推脱,以岗位紧张等理由变相拒绝张某的上岗请求,直到2008年12月张某才正式上岗。某县电业局应根据相关文件支付张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并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08年,张某无固定工作的妻子生一男孩。因某县电业局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票据,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某县电业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某县电业局主张由于张某过错没有及时和其主动联系致使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1、张某退役后一直要求某县电业局安排工作,并在某县电业局家属院和父母在一起居住。2006年10月份,才由某县电业局家属院搬往驻马店在亲戚家居住。2007年春节过后,在家已经等了半年多了的张某想到自己为国家服役近13年,到现在却无用武之地,只得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在外出打临工期间,张某一直没有中断要求上岗的请求,其在某县电业局工作数十年的父亲也时常代为询问。2008年3月份,张某的父亲不幸去世,当时某县电业局还派人看望过。可以说某县电业局一直和张某保持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所以,根本不存在联系不上张某。
2、根据常理,只有先办理人事手续,安排岗位后,才能联系职工上岗。而某县电业局直到2008年11月份才为张某办理人事手续,并确定工作岗位,随后才通知张某上岗。如果没有安排岗位,联系上张某和联系不上张某有什么实质意义呢?反过来说,如果早已为张某安排了工作岗位,张某没来工作,那才真正是联系不上张某!张某为了转业安置放弃了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助,怎么又会主动放弃自己付出巨大代价争取来的工作呢?因此,某县电业局关于联系不上张某无法为其安排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保留追究某县电业局涉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某县电业局向法院提交若干份盖有某县电业局单位公章的职工“证人证言”,该证言形式严重违法。1、证言人均为某县电业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有上下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2、证言上盖有某县电业局的公章,自己给自己作证,形式严重违法;3、既然是职工个人书写的证言只要签字按手印即真实有效,为什么还盖有单位公章?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某县电业局在教唆证人作伪证,将自己的主观意思强加到职工个人的身上,而其加盖的公章正是犯罪的铁证!
六、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本案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即:即使职工没有工作,单位仍然要为职工支付生活费,交纳社会保险。本案所涉及的也只是要求单位补发生活费,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赔偿损失等内容。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退一万步说,即使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张某的请求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仲裁时效为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在2008年10月份之前一直认为某县电业局虽然没有为其安排岗位,但积极为其想办法安排并已经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所以,其实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从2008年10月份起计算;2、张某在这三年多的待岗期间一直向某县电业局主张权利要求上岗,某县电业局也一直口头同意,但实际推拖,因此,诉讼时效一直中断;3、张某要求某县电业局支付的生活费为特殊的劳动报酬,2008年12月份才正式上岗,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终止,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为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要让军人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上演,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判令张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
李永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后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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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李永律师为其与某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一、张某符合转业条件,相关手续完善。
张某系城镇户口,为响应国家号召,于1993年12月份应征入伍。张某在部队里工作认真、表现良好,思想觉悟高,摸爬滚打、刻苦训练,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嘉奖和表扬。2004年张某被授予三级(期)士官,2006年4月1日张某被授予预备役四级(期)士官。张某共在部队服役近13年,为我国的边防事业献出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最宝贵的时间。2006年,在临近三期士官服役期满时,张某考虑到父亲在某县电业局,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尽尽孝心,主动放弃了一次性经济补助近20万元的优厚待遇,选择转业安置到某县电业局工作。2006年4月,张某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西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西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先后盖章同意安置张某和赵坤等三人(其中赵坤等2人是2年至5年军龄,属退伍安置)到某县电业局工作,并向某县电业局出具介绍信。
二、张某被分配到某县电业局,与其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与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某县电业局在收到张某被安置的介绍信之日起,已经与张某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中,张某已经成为某县电业局的职工,某县电业局应为张某落实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为张某交纳养老、生育等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如果某县电业局不履行上述职责,应按月支付生活费并补交各项保险福利,这是对张某作为转业军人,国家所给予的特殊优待。某县电业局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上述职责。
三、某县电业局应从2006年8月1日起,按照不低于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并补交各项保险福利赔偿未及时给张某缴纳生育保险造成的损失。
某县电业局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为张某安排具体工作,让张某上岗,导致张某外出靠打临工为生。张某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催促某县电业局要求上岗,但某县电业局一直推脱,以岗位紧张等理由变相拒绝张某的上岗请求,直到2008年12月张某才正式上岗。某县电业局应根据相关文件支付张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并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08年,张某无固定工作的妻子生一男孩。因某县电业局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票据,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某县电业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某县电业局主张由于张某过错没有及时和其主动联系致使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1、张某退役后一直要求某县电业局安排工作,并在某县电业局家属院和父母在一起居住。2006年10月份,才由某县电业局家属院搬往驻马店在亲戚家居住。2007年春节过后,在家已经等了半年多了的张某想到自己为国家服役近13年,到现在却无用武之地,只得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在外出打临工期间,张某一直没有中断要求上岗的请求,其在某县电业局工作数十年的父亲也时常代为询问。2008年3月份,张某的父亲不幸去世,当时某县电业局还派人看望过。可以说某县电业局一直和张某保持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所以,根本不存在联系不上张某。
2、根据常理,只有先办理人事手续,安排岗位后,才能联系职工上岗。而某县电业局直到2008年11月份才为张某办理人事手续,并确定工作岗位,随后才通知张某上岗。如果没有安排岗位,联系上张某和联系不上张某有什么实质意义呢?反过来说,如果早已为张某安排了工作岗位,张某没来工作,那才真正是联系不上张某!张某为了转业安置放弃了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助,怎么又会主动放弃自己付出巨大代价争取来的工作呢?因此,某县电业局关于联系不上张某无法为其安排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保留追究某县电业局涉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某县电业局向法院提交若干份盖有某县电业局单位公章的职工“证人证言”,该证言形式严重违法。1、证言人均为某县电业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有上下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2、证言上盖有某县电业局的公章,自己给自己作证,形式严重违法;3、既然是职工个人书写的证言只要签字按手印即真实有效,为什么还盖有单位公章?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某县电业局在教唆证人作伪证,将自己的主观意思强加到职工个人的身上,而其加盖的公章正是犯罪的铁证!
六、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本案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即:即使职工没有工作,单位仍然要为职工支付生活费,交纳社会保险。本案所涉及的也只是要求单位补发生活费,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赔偿损失等内容。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退一万步说,即使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张某的请求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仲裁时效为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在2008年10月份之前一直认为某县电业局虽然没有为其安排岗位,但积极为其想办法安排并已经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所以,其实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从2008年10月份起计算;2、张某在这三年多的待岗期间一直向某县电业局主张权利要求上岗,某县电业局也一直口头同意,但实际推拖,因此,诉讼时效一直中断;3、张某要求某县电业局支付的生活费为特殊的劳动报酬,2008年12月份才正式上岗,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终止,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为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要让军人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上演,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判令张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
李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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