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1955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号。身份证号:******************。手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泠江路**号,身份证号:******************。
一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宁远县九嶷路*号,身份证号:******************。系上诉人李某某之妻。手机:***********。
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197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宁远县舜陵镇泠江路*号。身份证号:******************。手机:***********。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一审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法院作出的(2016)湘****民初***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湖南省宁远县法院作出的(2016)湘****民初***号的判决第二项,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王某某置事实于不顾,把根本不是债务人的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作为被告起诉。一审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上诉人借款250000元。上诉人李某某虽然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是夫妻关系,然而,自2008年以来,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经济收入和开支早已分开管理互不干涉。现双方已离婚。被上诉人杨某某在外存在的债权债务从不告知上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外私自与他人合伙经商,上诉人李某某也不知情,所获得的收入也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中。一审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250000元,上诉人李某某既不知情也没参与借款,他们所借的借款用途和去向与上诉人李某某毫无关系、也无一丝一毫的牵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是夫妻关系,就应当对一审被告杨某某应该承担的债务向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这无疑是不尊重客观事实,把本是无辜之人的上诉人无端成为了债务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