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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债务追讨成功案例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发布者:陈如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62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345

原告邹某,男,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忠,男,19758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大连西路20150402室。

被告凌玲,女,19765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大连西路20150402室。

被告陶某娟,女,19791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化建新村1-2-302

原告邹某与被告蒋某忠、凌玲、陶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如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伟忠、凌玲、陶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1027日,三被告向其借款75万元,并承诺同年1116日归还。后三被告迟迟未还款,其多次讨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75万,并支付借款75万元逾期利息,自200611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1017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同年11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755321. 25,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三被告在履行期满后迟迟未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75万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忠、凌玲、陶某娟返还原告邹某借款75万元;

二、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5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611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63.21元,财产保全费4296.61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姚 卫 民

                                             金 四 齐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00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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