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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腿动脉血栓手术导致双下肢瘫痪后死亡维权获得赔偿案

发布者:杨生顺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1300人看过

左腿动脉血栓手术导致双下肢瘫痪后死亡维权获得赔偿案

一、  治疗经过

2010年3月8日下午,患者因左腿疼痛到玉溪市中医院诊治,经检查系左腿动脉血栓,家属立即将患者送到玉溪市医院要求做血栓手术,但医院告诉其没有行此手术的能力,只有昆明四十三医院或云大医院可行此手术,2010年3月9日上午7点55分到昆明四十三医院处血管外科,入院后行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1、风湿性心脏病;2、心律失常(房颤?);3、双下肢动静脉血栓。”于当日19:00行“左腿血栓术”;22:30分左右告知手术成功。2010年3月10日06:00左右,患者述腰部麻醉穿刺点疼痛难忍,继而出现双下肢活动不能,2010年3月10日23:30分,行“椎板切开减压、椎管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手术导致患者双下肢瘫痪,双下肢肌肉张力低,肌力为0级,大小便失禁。2010年7月5日患者转院至峨山县中医院治疗,2010年7月26日23:2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进行维权

患者家属随即委托杨生顺律师为其维权,律师接手后,全面的了解了案情并将本案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68409元;后经医患双方协商,于2010年4月30日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昆明医学院于2010年10月26号作出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0】1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认为:1、昆明四十三医院在为杨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术前已行抗凝治疗,属硬膜外麻醉相对禁忌);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可能发生硬脊膜外血肿估计不足。2、昆明四十三医院对患者杨某患“左下肢急性动脉栓塞、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风湿性心脏病、心房纤维性颤动、肺部感染”诊断明确,有下肢动脉取栓手术特征,术式选择正确。术后杨某发生硬脊膜外血肿,昆明四十三医院给予了相应处理。3、杨某自昆明四十三医院出院后,又到峨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后死亡,因病程长,病情复杂,且未做尸解,根据现有资料确切死因不能明确,故对昆明四十三医院上述过失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做出客观判断。4、昆明四十三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患者杨某术后发生硬脊膜外血肿导致瘫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5、鉴于杨某发生硬脊膜外血肿与其病程长、病情急、术前血小板低、术前抗凝治疗可能发生自发性出血及麻醉选择等综合因素有关,故昆明四十三医院上述过失行为对杨某术后发生硬脊膜外血肿导致瘫痪负次要责任。

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双方都未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后经杨生顺律师的多方考虑及协调,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昆明四十三医院愿意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该案最终还是得到了圆满解决。

从本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仅仅是一个左腿动脉血栓,而且经手术后,医院还通知其手术很成功,却造成了后来的双下肢瘫痪甚至是死亡的后果。明显,医院是存在过错的,手术或是麻醉不当,或是其它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所以,由医院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杨生顺律师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和谐的解决了该纠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和平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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