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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医院抢救治疗不及时治疗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需担责

发布者:杨生顺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791人看过

患重病医院抢救治疗不及时治疗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需担责

基本案情:

张某(死者),男,19722月出生,于2010112811:20分因患病到云南同仁新华医院就诊,云南同仁新华医院接收后虽进行抢救,但终因张显余原有疾病(大叶性肺炎伴纤维素性胸膜炎及心脏病)导致肺、心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杨生顺律师担任患方的鉴定代理人,经鉴定表明:张显余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疾病,云南新华同仁医院对张显余的死亡仅负轻微责任。

之后,患方委托杨生顺律师代理其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云南同仁新华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在签协议的当日一次性向患方支付该项赔偿费用,对之前医院垫付的尸检费也不再向患方收取,患方收到此项赔偿费用后保证此案的一切纠纷从此全部了结,不再就此事向医院提起任何诉讼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此案中,因张显余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疾病,云南新华同仁医院对张显余的死亡仅负轻微责任。双方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意图进行协商,最终以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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