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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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陈韩刚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48人看过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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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是北京某职业学院药学专业2010届毕业生,于2010年7月毕业。2009年10月26日王某向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为北京某职业学院2010届毕业生,2009年是其实习年。2009年10月30日王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月工资收入不少于1200元。2010年7月20日,该医药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其与医药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裁定终结了双方的仲裁活动。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作为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某医药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王某与某医药签订劳动合同时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王某作为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王某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王某在某医药公司工作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母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时间打工补贴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王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王某在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医药公司表达了就业的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在医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付出了劳动,医院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最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但王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明确告知了公司其是2010届毕业生,2009年是其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公司对此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录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无违法法律的规定,且王某2010年7月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因此,王某符合录用条件。

综上,王某与某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观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订立合同须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订立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校大学生为了以后就业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校大学生基本已满十八周岁,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能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其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毕业后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区别于大学生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劳动行为。勤工助学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例如家教和零工。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某项条件,当属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从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如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而确定劳动合同无效,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相应的要件是能成立,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的。

【启示】本案说明公司招用实习生也存在风险,针对完成了学习任务处于实习期的在公司长期稳定工作的在校学生,也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要轻易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应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协议中尽可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公司将可能因离职等引发纠纷,且增加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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