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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陈韩刚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66人看过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电话18240808220(陈律师)

   章某是国内某高校的毕业生,2012年7月份毕业,在毕业前章某参加了校园招聘会并幸运地为一家咨询公司录取,被聘为市场部助理,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章某打算离开这家公司,理由是公司每个月发工资时都要暂扣当月工资500元留作预备基金,只有年底综合考核过关才能全额发放。

   【律师答疑】

   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只要还没毕业,就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假如其在企业工作时受到不买社保、克扣工资等不公平待遇也不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校生年满16周岁,就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理应成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照民法原理,法不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就应当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经研究发现其实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95年劳动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依据这一条作出了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际上该条表述的很明确,在校生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仅限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有必要向大学介绍一下什么是勤工助学。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6条还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用人单位招聘在校生的时候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聘用者究竟是来就业还是勤工助学,如果是勤工助学,还必须得到校方的同意。

   【案件延伸】

   就本案而言,章某作为即将毕业的在校生,通过参加校园招聘会被该咨询公司聘用,公司与章某是完全自主的双向选择,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章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为两年,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在与章某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行为。

   另外,公司每个月暂扣500元工资的做法也值得商榷。根据95年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这种做法如果既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未经民主程序上升为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实际上公司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员工可以以公司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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