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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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未交付发票和合格证导致无法办理牌照纠纷

发布者:叶春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457人看过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22日,倪某某和瑞某公司之间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倪某某向瑞某公司购买美国产指南者2.0运动版车一辆,单价218900元,交车时间为 1 0个工作日,买方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10000元,在交货当天付清全部车款。合同签订后,于2012年3月7日付清车款218900元。瑞某公司于同日交付约定的车辆,但未向倪某某提供该车的发票、合格证及关单。2012年3月28日,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倪某某支付保险费6905 元,投保单中注明该车的厂牌型号为指南者1998CC越野车,车架号为1C4NJCAA4CD564856,发动机号为CD5648XX。该车辆由瑞某公司替倪某某办理临时牌照至2012年8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车辆的发票、合格证及关单作为进口车辆上牌时所必须提供的单证,瑞某公司应当负责随车交付给倪某某。瑞某公司经催讨仍未能提供相关单证,导致倪某某购买的车辆无法登记上牌,致使倪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瑞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倪某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款,退还车辆,并有权要求瑞某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结构】

一、解除倪某某与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JJ0000635)。

二、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返还倪某某购车款218900元。

三、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某某自2012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一日内赔偿倪某某保险费损失6800元。

五、倪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指南者1998CC越野车(车架号为 1C4NJCAA4CD564856,发动机号为CD564856)一辆。

六、驳回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4元,由倪某某自负56元,浙江中汽瑞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328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倪某某付清购车款后,瑞某公司向倪某某交付车辆及相关单证资料以保证车辆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常上路行驶系其基本合同义务。瑞某公司迄今未交付相应单证资料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属其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倪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倪某某据此向瑞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于法有据。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坏,瑞某公司并未就此发生的损失提出反诉,故对瑞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的抵扣相关费用的要求不予支持。综上,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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