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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卞露卫|时间:2022年02月25日|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练XX,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长兴县,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XX。

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湖北XX律师。

审理经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练XX控告赵X、杜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XX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练XX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练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练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练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练XX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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