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卞露卫|时间:2020年08月13日|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1日,被告以其父母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7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我要求,双方在2014年4月21日补签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1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A辩称:原告诉称借款用途不实,原告是通过我将270000元出借给了我工作的湖北XX公司用以获取高息,并非借给我个人使用,相应的借款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4年8月21日,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1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27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70000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2014年4月21日,双方补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70000元借款用于被告业务周转,借款期限4个月,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8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每月一次将借款利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并在2014年8月21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但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上述借款截至2014年7月20日的利息,2016年1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归还欠款,经协商被告保证在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6日前偿还不低于2000元的欠款,其余欠款在资金好转的情况下逐渐归还,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在达成借款合意后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承担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