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合同相关专业法律服务,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房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约,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纠纷,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下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关键要点】
1、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买卖关系能否成立?
2、双方交易往来账单混乱,未进行确切的交易金额核对,如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邓某在张某处批发蔬菜。双方的交易方式是邓某每次拿货后,张某会在一张抬头为“广州市XX市场总经销”的便签纸上记录邓某所购买的蔬菜名称、金额、累计欠款总额,并将该便签纸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邓某,然后由邓某支付货款。邓某每次并非完全按照张某所记载的金额付款,有时会视当天所购蔬菜的质量作一定的扣减后付款,有时也会将张某从其处拿货的货款进行抵减后付款,张某对邓某扣减及抵减的货款均未提出异议。2020年X月X日,张某与邓某均认为账单数目混乱,张某从2020年X月X日起不再在便签纸上记载邓某的累计欠款总额,而是仅记载邓某当天所购买的蔬菜名称和金额,邓某在支付相应货款时一般也会明确是支付哪一天的货款。此后,因邓某累计多笔货款未付,张某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交易往来情况均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在被告方未到庭应诉且原告方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下,首先应确定微信聊天对象(交易对象)即为起诉对象,对于如何确定微信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实践中可遵循以下几种方法:
(1)若完全不知晓对方的身份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的实名注册信息;
(2)知晓对方身份信息,可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申请“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以此验证身份信息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辅助认证;此外,亦可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的实名认证处予以核实。
在确认好交易对象的身份后,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情况下,想要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并且有效,须通过分析双方聊天内容是否具有买卖合意,结合下单记录、送货单据、转账款项性质、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存在事实买卖关系,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意以及拖欠货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起诉对象身份信息确定,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后,接下来是拖欠货款金额的认定,存在多笔交易买卖,付款记录混乱,应定期对过往账单进行核对,核计出欠付货款的总额,让对方签字确认或者微信予以回复确认,若难以核计,应尽量在过往聊天记录中找出对方自认欠付的金额以及整理出双方对于买卖交易的付款习惯,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欠付货款金额。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因无法确认聊天对象是否为起诉对象及拖欠金额未进行过核对,未有被告方确认。二审时,提交“微信电子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交易对象身份信息,同时对原被告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整理并表格化,以此体现双方交易习惯,存在过核计欠付账单金额的情况,并结合中间时段存在过被告方自认欠付的货款金额,综合认定欠付的货款总额。代理人就本案拖欠金额的认定提出几种意见,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告方诉求。
【涉及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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