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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刑事律师 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42次举报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白云区刑事律师会见;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一、诈骗罪投案自首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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