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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卡刷卡出借的款项如何认定? 广州佛山民间借贷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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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因资金需要向何某借款50万元,何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在李某带来的POS机上刷卡50万元,后李某向何某出具了一份50万元的借条并就利息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因李某到期未还,何某遂起诉至法院,现双方对民间借贷是否能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产生分歧。

【分歧】

对民间借贷是否能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能够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因为信用卡刷卡出借的款项系由出借人何某按期归还给银行,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何某,因此何某有权将自己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内的款项出借给李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原因在于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是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借款,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产生借贷法律关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理由如下:

首先,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是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

第三,对于李某与何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何某到李某的商店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了50万元,而实际上则是利用POS机套现50万元来出借款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后,应将原物予以返还,即李某将50万元返还至信用卡上,而不应计算双方约定的利息。

综上,笔者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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