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男女结婚前,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指签订了购房合同且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房贷没还完就要离婚,法院如何分割该房产呢?
一、首先把握三点。
1.此类房产实际是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完全视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对的。
2.不论是用谁的名义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用谁名下的银行卡偿还的银行贷款(还月供),也不论偿还月供的时间长短,更不论婚后谁有收入谁没收入或者谁的收入多谁的收入少,只要曾在结婚后有过归还银行房贷的行为,法院一般就会认定婚后的房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
3.如果夫妻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约定了上述房产的归属,或者如果双方离婚时能够就上述房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则法院判决首先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因此,下文是指夫妻双方没有或者无法达成约定时,法院分割房产的方法。
二、法院会如何分割。
1.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婚前购房的一方(即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2.没有还完的银行房贷由得到房子的一方负责偿还,对方不再负担房贷。
3.婚后偿还的房贷总额及该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得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婚后偿还房贷总额及该总额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的一半(具体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提前咨询律师)。
三、上述法院对房贷房的分割方式只是原则上的,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
四、相关案例介绍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按照约定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现原、被告离婚,涉案房屋也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孩子虽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已明确表示其今后未计划继续在京工作生活,而相反地,被告及其父母确需继续在北京工作生活,在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及其父母名下还有其他房产的前提下,涉案房屋以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虽不同意竞价,但从保护原告和孩子利益的角度,被告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计算折价款,支付给原告。
至于涉案房屋剩余贷款,也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故原告应承担的涉案房屋贷款债务为:贷款本金总额141万元+贷款利息总额1792446.5元-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即(4737.94+2840.75)*25个月+(4610.49+2742.89)*12个月+(4133.2+2455.75)*35个月(暂计算至2018年12月)=508321.06元,等于2694125.44元。故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40万元-2694125.44元)*50%=1852937.28元。考虑到涉案房屋实际分割的过程和结果,从照顾女方和孩子的角度,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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