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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梁某于去年8月相识,之后谈起了恋爱。然而1个多月后,两人就分手了。在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梁某转账3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两次,一次是5200元,一次是1314元;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
分手后,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王某遂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微信转账的金额均系特定数字,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赠与;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故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原告主张借贷,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借贷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同时也发出提醒:恋人之间的账目往来,尤其涉及大额钱款或财物时,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就应表达明确,并留有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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