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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单方基础合同法律纠纷;什么情况下能单方解除合同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次举报

【当事人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直接约定单方解除权的,当解除权行使条件满足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但如果只是单方认定对方违约了,却没证据证明对方具体违约程度,即无法证明对方是根本违约,那么是有可能需要承担单方解除的违约责任的,如下面这个案例,永*泰公司、博*腾公司虽有瑕疵履行,但盈*德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若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介绍:】

一、2011年7月27日,原博*腾公司、盈*德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共同组建由博*腾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建设丁辛醇项目。

二、2011年11月28日,永*泰公司与盈*德公司对原博*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公司,即博*腾公司。

三、2012年1月10日,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应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未经相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解除,则构成违约。

四、2013年4月9日,盈*德公司向永*泰公司、博*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决定解除《供用气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增资协议》,并退出博*腾公司丁辛醇项目。同年5月2日,永*泰公司、博*腾公司回函称:盈*德公司擅自单方退出项目、解除合同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之后,项目终止。

五、2018年10月,博*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盈*德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盈*德公司辩称博*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六、上海高院一审判决盈*德公司构成违约,案涉《供用气合同》于博*腾公司的起诉状送达盈*德公司之日起解除,即2018年11月16日解除。盈*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七、最高法院二审认为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博*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供用气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的认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博*腾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盈*德公司上诉博*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各项理由:获取丁辛醇专利技术及丁辛醇主装置建设问题均未约定具体时限;设立煤气化公司并非博*腾公司的单方义务;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博*腾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最高法院认定,盈*德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博*腾公司的前述违约导致项目无法履行,不能得出博*腾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第二,盈*德公司单方中止履行构成违约。由于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博*腾公司存在违约,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因此,盈*德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博*腾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盈*德公司上诉主张关于案涉合同自博*腾公司收到《工作联系函》之日解除,最高法院不予认可,因本案为博*腾公司提起诉讼,故认定一审起诉状送达盈*德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案涉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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