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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于2009年8月应聘在某区“会所”按摩部任楼层管理,该会所以按摩项目分为三种,并且每小时收费不等组织卖淫女向嫖客卖淫,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安通过不同的对讲机报告,决定是否开放遥控大门。该会所自2010年开业后的卖淫女累计有二十多名,卖淫记录载明2009年4月18日至11月12日共组织10000余次,营业额600余万元。姚某主要协助按摩部经理工作并受按摩部经理管理。
某区检察院指控姚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姚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提出姚某的协助行为属从属地位而应当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且系初犯,请求对姚某从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经研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是组织卖淫罪,最低刑期十年,律师的意见让姚某的刑期一下子减了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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