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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52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千元至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X合同诈骗的数额为 22 1500 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X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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