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解答:这个很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如下面案例1和案例2,一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认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该方可适当多分(当然多分多少、比例怎么样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没明确规定);一法官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简单直接的平分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2:案情简介:2011年9月徐某与潘某登记结婚。案涉房屋1购买价格121万元,首付60万元,当时双方父母各支付20万元,徐某、潘某支付了20万元。该房屋贷款,其中潘某在2018年2月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50万余元,是由潘某母亲(下称潘母)在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转账支付的,其他贷款也是由潘某在归还。案涉房屋2购买价格387万元,首付186万元由潘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开发商。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主要由潘某偿还。2018年2月,潘某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商业贷款94万余元,其中48.5万元是潘母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用于归还商业贷款,目前该套房屋只剩余公积金贷款。
根据上述事实,潘某认为其应当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多分。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均系徐某、潘某婚后所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就双方各自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作约定,其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1现市价为180万元,涉案房屋2现市价1600万元。法院判决涉案房屋1、2归潘某所有,潘某支付徐某房屋折价款869万余元(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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