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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为开设赌场的人员提供服务器托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53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人,涉嫌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那么那些本身既不是赌场老板不是赌场代理,也没有在赌场上班,也没有帮忙开发赌博网站的人,又是依据什么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呢?事实上,除了直接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以外,围绕着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人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按照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则会将该帮助行为认定为与具体实施犯罪的人所涉嫌的罪名是同一个。具体到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行为,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人的帮助行为会被认定同样涉嫌开设赌场罪。

依照《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就列举了具体的帮助行为,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开发等服务的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行为,从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那么是否以上为开设赌场的人提供了以上行为就必然会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呢?答案是: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要求了“明知+具体的行为”的条件,只有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才能认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主张自己“不明知”,岂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答案也是:不一定。

实务中,产生以上情形的原因在于“明知”的判断比较复杂,不是仅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句“不知道他在做开设赌场的事情”的话就能够得出“不明知”的结论的。当然,是否属于“明知”,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只要承认了“我知道他在搞开设赌场的事情”就直接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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