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货物交付使用后,买方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某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温室大棚用品销售。2022年5月,被告杨某前往原告处洽谈购买大棚材料。双方就所购大棚材料的单价、数量方面达成一致,随后原告筹备相关材料。2022年6月,原告安排车辆将被告所购相关大棚材料运输至被告处,被告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总货款为14万余元。后被告支付6万元,尚欠8万余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将钢管等大棚材料交付被告,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钢管质量不合格,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未约定检验期限,故被告收到货物时应当及时检验,现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并已经使用,且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12年 (优于80.31%的律师)
16508分 (优于97.15%的律师)
一天内
3442篇 (优于73.0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