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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2:案情简介:2011年9月徐某与潘某登记结婚。案涉房屋1购买价格121万元,首付60万元,当时双方父母各支付20万元,徐某、潘某支付了20万元。该房屋贷款,其中潘某在2018年2月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50万余元,是由潘某母亲(下称潘母)在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转账支付的,其他贷款也是由潘某在归还。案涉房屋2购买价格387万元,首付186万元由潘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开发商。该房屋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主要由潘某偿还。2018年2月,潘某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商业贷款94万余元,其中48.5万元是潘母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用于归还商业贷款,目前该套房屋只剩余公积金贷款。
根据上述事实,潘某认为其应当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多分。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均系徐某、潘某婚后所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就双方各自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作约定,其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1现市价为180万元,涉案房屋2现市价1600万元。法院判决涉案房屋1、2归潘某所有,潘某支付徐某房屋折价款869万余元(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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