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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会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61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擐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5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5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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