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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擐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5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5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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