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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纠纷律师结婚不成首饰礼金等需返还吗 广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结婚不成首饰礼金等需返还吗

律师解答:彩礼作为结婚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法律上并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要求退还的,但是只限于男女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或者已结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婚前困难,法官也会视案件情况部分为婚礼花费的支出不予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例,法院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和首饰,部分为缔结婚姻的必要花费,不属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介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返还彩礼的情形。婚约财产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交付于对方的财产,按照当地农村婚姻习俗,收取彩礼的主体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不仅限于婚约的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原、被告双方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张某龙彩礼12万元,该彩礼给被告张某购买首饰花费共计60011元(扣减在原告及原告母亲处首饰价值),购买电器花费19198元(现在原告处),照婚纱照花费5700元(未照,原告已退回)。该彩礼的接受方为被告张某龙,考虑到接受彩礼后一部分已经为筹备结婚所花费(购买首饰、电器等)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本院酌情被告张某龙、张某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为订立婚约为被告张某购买首饰,现双方已无法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应当将首饰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订婚宴各项支出,属原告为与被告张某缔结婚姻的必要花费,不属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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