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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曾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拥有了某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张某遂请求法院对该股权进行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多的特点,存在法律关系的交叉,在处理时应坚持公平分配、维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涉案股权系王某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该股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分割。但因该股权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其他股东利益,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方合法权益。
具体情形包括:1.张某与王某可以就涉案股权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王某将该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张某所有。但张某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还需看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张某与王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时不宜直接分割该股权,应进行股权价值评估,由专业机构出具股权价值评估评估报告,以评估价值作为分割依据。
最后律师建议:为保障公司股权的稳定,兼顾配偶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可以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或以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等形式就股东配偶的股权事先进行特别约定,以避免家庭纠纷和公司经营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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